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家的政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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