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是: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工程拆除决定书
长综拆字开04(2008)第025号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时\分,当事人在1983及1988年以后在其主屋北向,东向,东南向,西南向建设\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经全面调查取证,违反了《长沙市城市违反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五项和《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地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长沙市城市违反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但是人在2008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盖章: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开福区大队4301050000315
疑惑了,开福区城管大队依据什么来做此项执法呢?
83年所建农房,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建设工程处理办法?
83年那里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房屋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私房。
25年前,当时的郊区福安乡人民政府为什么不行政作为?
现在征地拆迁了,城管你是因为受贿了就动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要把农民合法的私房变违章,再让其“合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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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时间怎么会是“\年\月\日\时\分"呢?
还有违章面积“\平方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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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看依据的理由是:违反了《长沙市城市违反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五项和《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地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 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对于上述的违法、违规依据更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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